每月300元!广东6月起连发5个月高温津贴

2024-06-06 19:16:10 新闻动态

  5月31日,记者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广东于6月起连续5个月发放高温津贴。目前,广东高温津贴标准是300元/月,如依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发放时间为6月-10月。

  根据相关规定,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企业)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的,都应当依规定发放高温津贴。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企业不能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用人单位理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广东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如依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

  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企业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规定,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2012年6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2011年12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8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完善了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

  2012年5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明确了广东省高温津贴的发放办法及发放标准。

  2021年5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9号),从2021年6月1日起,调整提高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发放时间为6-10月。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的,都应当按照规定发放高温津贴。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用人单位理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按照《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22〕14号),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参照广东省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新业者发放高温津贴。

  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

  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比较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如依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企业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明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企业违反《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企业工会或者所在地总工会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用人单位理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有关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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